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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府发〔2013〕13号)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不是一个新开征的税收,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收。《办法》是我市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流失的现象,在参照其他城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市场税收秩序,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具体措施。
二、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种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地方税和附加: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办法》规定的计税方式
根据我市个人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办法》坚持低税负、宽税基、严征管、惠民生的原则,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中的六个税种、附加(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进行合并,采取综合征收率,分为6%、8%和10%三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还是按税法相关规定据实征收。
四、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征税的计税依据、征收率和计税公式
对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3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依据是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按规定据实征收。
对以下三种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发改(物价)部门提供的广元市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租金参考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出租房屋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
(一)出租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减、免税规定
对以房租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和低收入家庭城乡居民,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
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个人,是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个人包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出租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七、纳税人如何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申报时所需资料
出租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纳税人可到代征单位申报缴纳税款。
申报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契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填报《广元市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或《广元市个人出租房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申请表》。
八、纳税人不按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涉嫌构成逃税、抗税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发票开具
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明或有关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代开发票手续。
十、2013年5月1日前已按全年租金收入缴纳了2013年度相关税费的处理办法
5月1日前已按全年租金收入缴纳了2013年度相关税费,对当年度租金收入按《办法》规定计算存在多缴税款的,可持相关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缴以后年度应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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